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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普查+科学抽样质量检查,第五次经济普查全面质量管理方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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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总则

一、根据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整体要求,规范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行为,确保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2021)》和《统计业务流程规范(2021)》等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国务院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经普办)统一领导、统筹安排普查全面质量管理有关工作。地方各级经济普查办公室设立普查质量管理小组,负责本地区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普查质量管理小组要针对主要工作环节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工作机制,制定工作制度,落实各阶段工作要求,确保实现统计质量管理目标。
三、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做好普查经费保障等相关工作,科学编制普查预算,准确测算普查设备经费,保障落实劳动报酬经费,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国家和省级经普办要制订全程宣传工作方案,创新宣传方式,加强宣传力度,提升宣传效果,及时宣传报道普查工作中先进事迹,提高普查对象的支持、理解和配合程度,为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本办法贯穿于普查工作的全过程,是对普查需求确定,方案设计,方案审批,任务部署,普查区划分与绘图,普查人员选聘及管理,单位清查底册编制,单位清查,登记准备,普查登记,普查数据检查、审核和验收,普查数据质量抽查,普查数据汇总、评估与发布,普查资料开发,普查总结,普查表彰和处罚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和普查数据生产全过程进行考量和评价的依据。

 

 

02

普查需求确定

一、根据《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总体框架思路》的有关要求,充分了解宏观决策、行业管理、相关部门的核心需求,分析评估和科学论证需求合理性,在充分研究讨论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满足合理需求,确保普查工作符合实际需要。

二、依据普查需求的重要程度、普查的难易程度、现有统计的满足程度以及财力等资源保障条件,统筹考虑和评估,认真研究普查需求满足程度,及时向有普查需求的相关部门反馈处理意见。
三、根据研究后的普查需求,编制提出普查内容,并报有关部门审核。

 

 

03

普查方案设计

一、国务院经普办统一设计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普查范围、普查方法、业务流程、分类标准等要做到内容清晰、定义准确、范围全面;指标名称、口径、范围、计算方法、解释说明以及其相关的目录、分组、编码要规范统一,符合统计指标体系、统计分类和元数据标准;普查表结构要清晰,指标要简约、易取得、可核查,填报说明要明确,通俗易懂,以便普查员掌握和使用。单独实施普查的部门和军队系统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研究制定本部门(系统)普查实施办法。

二、对普查方案要开展系统性设计,坚持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普查内容要紧扣普查目的,实施方式要充分考虑软件实现的可行性。方案设计要经过充分论证、科学评估、深入调研,确保普查方案切实可行。个体经营户抽样方法要统筹样本代表性和实施负担,设计合理的指标精度和分层方法,以满足总量推算和数据分析使用需要为标准,科学测算样本量。
三、数据采集和数据处理业务软件开发与方案设计要同步进行。软件功能设置要充分保障普查业务开展,确保普查方案顺利实施。数据处理程序编制人员应与业务人员充分沟通,紧密协作,合理定制数据采集处理和审核查询规则。数据处理系统要标准规范,各类数据处理系统要顺畅衔接,数据处理过程要合理监控,为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信息化支撑。
四、普查方案要在专项试点和综合试点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各级普查机构、有关部门、普查对象和基层普查人员的意见,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取有关专家的咨询意见,进行充分论证和评估,为保证普查工作科学组织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04

普查方案审批

一、普查方案应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工作小组工作规则》和《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流程》相关要求,经审议小组和局常务会议审议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报国务院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审批。省级普查机构对国家普查方案进行调整补充的,应报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经普办审批。单独实施普查部门和军队系统制定的本部门(系统)普查实施办法,应报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经普办审批,确保普查对象的完整准确。

二、地方调整补充的内容、部门和军队系统的普查实施办法不得与国家普查方案相矛盾,不得影响国家普查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得修改国家普查方案中的表名、表号、表式结构,不得变更国家普查指标的名称、解释和编码等。

 

 

05

普查任务部署

一、国务院经普办全面布置普查工作、确定普查对象、编制经济普查工作手册,统一组织业务培训;地方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分级编制培训手册或业务操作手册,布置普查内容,开展业务培训。

二、各级普查机构要在普查开展前,将普查人员、经费、设备、移动通讯费用等各种保障性资源配置到位,确保普查的顺利进行。
三、国家统计局各有关单位要全程参与普查方案的设计制定,指导本专业全国数据采集处理,负责本专业普查数据质量。软件技术服务部门要按照数据采集处理需求开发软件,定制制度,测试功能。

 

 

06

普查人员选聘及管理

一、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要严格按照《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细则》规范要求进行。按照实际工作需求,选聘具备普查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普查小区配备适当数量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劳动报酬。

二、普查业务培训要采取多种形式,自上而下开展。培训内容包括普查法规、普查方案、软件操作和现场调查技巧等方面。培训工作要做到:一是所有相关人员都应接受培训;二是培训要有针对性,不同人员的培训内容要有区别,对使用手持电子终端人员的培训,要侧重实地模拟培训;三是将授课与课后答疑、效果测试相结合,保证培训的效果;四是分级培训时,要首先做好对教员的培训,保证教员数量与培训质量;五是培训内容要制作成教材,如普查员手册、填报说明等;六培训后进行考核,检验培训成果;七培训组织应当符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

 

 

07

普查区划分与绘图

一、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按照《普查区划分及绘图工作细则》规范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普查区划分和建筑物标绘工作,对普查区地图进行电子化存储和管理。

二、各级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对管辖范围内的普查区域进行划分。所有普查区都应有清晰、完整、封闭的边界,同级普查区域合并起来能形成完整上一级区域;普查区个数、代码和名称应与规定的一致。错绘漏绘的信息要及时核实更正,边界的修改要和相邻的普查区核实确认。
三、县级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对管辖范围内可能存在经济活动的建筑物进行标注。标注建筑物点位信息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标注建筑物不应遗漏,建筑物的名称、地址及在地图上的位置等信息应当准确。

 

 

08

清查底册编制

一、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按照《普查单位清查办法》规范要求编制清查底册,在“地毯式”清查开展前,完成清查底册编制工作。

二、各级普查机构负责从相关部门取得本辖区内的单位信息,进行数据的整理、比对和排重,形成单位比对数据库。单位比对数据库审核要注意指标间逻辑关系的合理性,相关字段的规范性。
三、地方普查机构从单位比对数据库中选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字段,形成清查底册。编制清查底册要符合规范流程要求,准确建立对应关系,清楚标记字段部门来源。

 

 

09

单位清查

一、国务院经普办统一定制清查告知书。国家和地方普查机构要通过有效方式向清查单位进行告知,确保清查对象了解清查内容,配合清查工作。

二、县级普查机构负责加载清查底册、普查区电子地图到手持电子终端上,统一准备普查员工作证件和普查员用品等资料。根据《普查单位清查办法》规定,确认单位类型,核实底册相关信息。在前期建筑物标会工作的基础上,参考底册进行“地毯式”清查,准确采集清查对象相关信息。
三、各级普查机构要有专人负责清查数据的审核、查询工作,做到“随报随审”,及时查询、核实、修正错误数据。各级普查机构在清查数据处理平台上监管清查工作进展,规范数据处理流程,强化工作节点时间管理。

 

 

10

登记准备

一、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按照《普查登记工作细则》进行普查单位名录编制、个体经营户抽样等数据准备工作。国务院经普办在数据采集处理系统上统一组织部署一套表单位的名录信息和普查表式。县级普查机构负责组织普查人员加载非一套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抽样的名录信息和表式到手持电子终端上。个体经营户样本抽选和加载工作严格按照《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方案》的要求进行。

二、国务院经普办统一定制普查告知书。国务院经普办通过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向一套表单位发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告知书。地方普查机构要通过有效方式向一套表单位、非一套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发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告知书,指导和督促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11

普查登记

一、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按照《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工作细则》规定的工作流程和普查数据处理流程进行普查登记。普查员采集数据要做到边录边审,现场审核表内指标间的平衡关系和逻辑关系,及时修改或说明发现的错误,及时上报审核通过的数据。

二、普查登记时,普查员要认真查阅普查对象的相关经营证件和与经济普查有关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原始资料,要审核普查对象的统计指标计算口径和方法是否规范正确,计算依据是否可靠,统计台账、原始记录等资料是否全面、准确。
三、数据采集时,普查机构要排除人为干扰,普查对象要坚持独立报送真实数据,普查员要准确理解解释普查内容,要用良好的现场沟通方式,按时准确采集数据。

 

 

12

普查数据检查、审核和验收

一、各级普查机构统筹组织本级普查数据检查、审核和验收工作。             

二、各级普查机构要有专人负责数据检查工作。负责数据检查工作的人员要严格按照规范流程进行操作,认真比对普查单位相关证照和资料,全面核实普查数据。省、地、县级普查机构严格按照要求抽取一定比例普查小区进行普查数据质量检查并记录备案。对没有达到《普查登记工作细则》数据检查合格标准的普查小区,全面复查其所属乡(镇、街道)区域内所有单位数据。
三、普查数据审核工作不仅要对行业内数据进行排重、查询、修正,还要对全部普查数据进行跨专业、跨地区审核、排重、查询、修正,重点进行重名重码的审核和法人单位与产业活动单位的关联审核,要保证普查单位不重不漏,普查数据审核合格。
四、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专业数据审核,采取多种审核核实方式,从多个维度开展数据审核工作。将随报随审与集中审核相结合,普遍审核和重点核实相结合,微观数据审核和汇总数据审核相结合,审核数据与审核说明相结合,审核查询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确保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各级普查机构要组织开展数据验收工作。相关专业按照职责分工,验收下一级普查机构上报的基层普查数据。
六、各级普查机构要详细记录数据处理各环节的工作过程,包括时间、地点、处理内容、变更过程、特别事项、签名等,并对遇到的问题、处理方法等进行说明。要充分利用数据处理平台的数据修改痕迹查询、日志查询检索等功能,对各种时间、报表、指标等的处理过程进行实时监测。

 

 

13

普查数据质量抽查

一、国务院经普办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相关单位和地方普查机构共同参与,开展事后质量抽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地方普查机构要积极配合国务院经普办事后质量抽查小组开展工作。
三、参加抽查工作的人员要严格按照《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方案》规定,遵守纪律要求,采取现场检查和电话抽查的方式,对普查单位和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查。

 

 

14

普查数据汇总、评估与发布

一、国务院经普办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相关单位和地方普查机构参与,逐级开展普查数据汇总评估工作。国务院经普办负责对全国及分省数据汇总结果进行评估和核实,对全国及分省个体经营户数据的推算汇总。省级及以下普查机构负责评估核实本级及下一级地区的数据汇总结果。

二、根据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结果,评估全国及分省普查数据质量。
三、各级普查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发布本级及分地区数据。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发布经济普查公报应当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
四、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数据发布公示制度,严格按照发布日程和工作流程发布数据。认真分析研究数据发布后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提前制定工作预案,做好数据解读和说明。
五、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种发布渠道,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门户网站、统计出版物等多种方式发布普查结果。
六、对外发布的统计分析报告中不得涉及保密数据,不得涉及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15

普查资料开发

一、各级普查机构要深度挖掘和分析普查数据,采用科学分析方法、深入浅出分析观点,开发丰富的普查资料产品,努力满足用户多样化需求。

二、各级普查机构要健全整理归档制度,明确规定保管和归档普查数据的范围、时间、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和使用权限等。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文件、方案、普查数据和元数据等纸介质和电子文件进行归档,按照标准化的流程和要求进行分类、备份或清理。
三、各级普查机构要及时建立和完善数据库,建立查询和检索机制,提供数据的转换和交换服务。及时存储、备份普查单位原始数据和综合数据,并追加到相关的数据管理系统,更新基本单位名录库,强化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
四、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除统计执法外,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16

普查总结

一、各级普查机构要依据《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相关规定,对普查全过程各环节质量进行评估,全面梳理和总结方案设计、流程操作、设备配备、组织工作、数据质量等好经验好做法以及普查中存在的问题,评估和总结普查业务流程中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应用效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普查机构提交总结报告。

二、国务院经普办在地方总结的基础上,对全国经普工作进行总结。总结内容要全面、客观、实事求是。要以事实为依据,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剖析困难问题,不夸大成绩,不回避错误。

 

 

17

普查表彰和处罚

一、国务院经普办对全国经普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和表彰。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开展本级经普工作评比、表彰。评选范围和规模要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要严格公正,评选结果要接受群众监督,充分体现工作贡献。

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对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普查人员,对强令、授意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进行处罚;对拒绝或者妨碍接受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普查对象,对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经济普查资料的普查对象,对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普查对象,进行处罚。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普查对象,将被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18

附则

一、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经济普查全面质量管理标准和实施细则。地方经济普查全面质量管理标准和实施细则不得与本办法相矛盾。

二、本办法由国务院经普办负责解释。
2023年5月15日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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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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